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扶持更多的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乐陵市人民政府同意山东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以电子商务产业为主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名称为“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为做好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定位为电子商务产业加速孵化园,入驻企业以电子商务、城市信息化、信息技术市场应用、文化创意、人才培训、电子通讯、软件研发、动漫科技、呼叫中心、服务外包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企业进驻。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模式,以专业化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等服务,促进企业与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共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在乐陵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设立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对外宣传策划工作;
(二)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管理服务,确保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章有序发展;
(三)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四)为入驻企业提供场所、金融、培训、资源对接等创业相关服务;
(五)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设计等方面人才培养等相关服务;
(六)协调做好物业、餐饮等后勤相关服务;
(七)搭建平台,促进商机交流,为入驻企业各类项目合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以下业态企业可申请入驻,相关类别如下:
1、电子商务类: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开发与应用,提供网上交易等网络(含无线)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创业的企业与企业的配套办公、物流、仓储;
2、软件业: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服务、嵌入式软件外包、系统集成、财务、政务等软件销售和软件技术服务类企业;
3、数字化技术产业:工业自动化研究企业、体育产品及工装设计企业、建筑设计研发类企业;
4、信息内容业:电子政务、信息化技术、IDC、开发建设信息资源库,提供动漫、网游等数字化产品服务的企业;
5、创意产业:电影电视、出版、音乐、广告、数码娱乐、动漫动画制作、时装及产品设计等行业;
6、政府公共服务企业:呼叫中心、市民综合服务、数字城管等为主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
7、社区服务产业:投资中介服务、法律服务、职业技术培训等服务行业;
8、配套服务企业:银行、数码电子产品、通讯、办公耗材、进出口等产业及园区发展所需要配套服务企业或者机构。
9、高校教师科研研发和大学生创业企业;
10、其它符合产业园业态的企业。
第六条 入驻企业运营良好,具有较强技术开发实力,并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与个人,填写《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入驻申请表》,并向管理服务办公室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及近两年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等证明材料,已注册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已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评审—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第八条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评审—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初审合格的可参加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组织的企业入驻评审会。评审委员从与创业扶持、管理、服务等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导师担任,对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三)签约入驻。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入驻企业,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入园企业房租补贴的标准和条件:
对新引进和培育的入驻企业,自成立年度起给予五年的办公用房的房租补贴;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
(一)申请入驻企业应纳入园区管理,且其租用房产在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规划范围内。
(二)核定入驻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标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以内。
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核定面积标准给予补助;低于补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给予补助。
第十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为扶持创业所制定的一系列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劳动事务代理、法律授助、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需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每增加一名岗位,增加2000元。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注册一年后,满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吸纳大学生见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进行补贴;入园企业雇佣10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对其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对岗位全额补贴工资;
第十五条 通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创业培训的,经相关部门评审后,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贷款标准和条件:
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在园区创办入驻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在园区落地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贷款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乐陵电子商务,对在校大学生接受孵化并在园区落地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一)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凡园区内符合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4.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备案书,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5、按投资额计奖的项目应提供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报告。
6.企业劳动年检报表、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清单。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拨程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补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有关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研发类项目管理、电子商务培训机构认定、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等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与企业的入驻协议三年一签,签订入驻协议时应向管理服务办公室缴纳履约保证金、服务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到期后续约的入驻企业须在协议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进行审核并办理。孵化期满5年后,入驻企业原则上应退出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管理,支持、配合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四)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供暖费、管理服务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六)入驻企业须参加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组织的相关会议,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
(七)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已入驻企业发展良好申请增加办公场地的,向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提交书面申请,评审考核程序按照第八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审核通过后,新增加的办公场地优惠政策按企业初次入驻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
(二)入驻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三)入驻企业在入驻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四)入驻企业违反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拒不改正;
(五)入驻企业拒不配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时参加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
(七)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与申请时不一致;
(九)入驻企业逾期未缴纳房租或管理服务费,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十)入驻企业超过2个月不在园区承租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需将场地恢复到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交付给入驻企业时的基本状态,经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若入驻企业使用的场所有所改变,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需在退出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一个月内,完成工商、税务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向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提交相关证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自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陵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